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