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