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