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