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