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