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布点图、点之记等相关资料移交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