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测量标志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