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本条例所称主要林木,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中所列林木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林木。

本条例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