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