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城市园林绿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
(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三)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情形。
附 则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