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管线及相关设施与树木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管线及相关设施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发电供电、通信广电网络、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相关管理部门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与管线相关的设施,可能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保护措施。因施工活动造成树木倒伏、死亡或者园林绿化其他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