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湿地、公路等区域的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