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园林绿地平面图,并标明园林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