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