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