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