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各种安全标志;

(四)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无故拨打应急救援单位电话或者启动紧急报警装置;

(六)玩耍、打闹、蹦跳、攀爬、逆行;

(七)携带购物车、婴儿车乘用自动扶梯;

(八)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九)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