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