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或道路工程等重大项目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