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万元罚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