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驾驶电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穿插通行;(二)不得逆向行驶;(三)不得在城市限行或者禁行道路上通行;(四)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车;(六)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