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驾驶电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穿插通行;

(二)不得逆向行驶;

(三)不得在城市限行或者禁行道路上通行;

(四)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车;

(六)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