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