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的交通管理适用本条例。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