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的交通管理适用本条例。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