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商品推销、广告宣传、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活动。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