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