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三条有效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于会前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材料;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要求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本条规定所限。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