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