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可由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合提名。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提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