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有效建立补充耕地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