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剥离耕作层土壤,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