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