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