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