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