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