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林地;占用或者征收非重点林区林地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非重点林区的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