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内擅自修剪、砍伐、损坏树木,侵占绿地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