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按照法定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严格执行更新造林合格证制度,允许实行复合经营,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