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绿化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迁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