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城市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分别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