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没收偷捕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