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投放水生动物新物种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禁止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放生有害的水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