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领捕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核发捕捞许可证;不予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