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全省捕捞限额总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