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