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