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