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