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