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饮用水水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